咽音知名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社会公示稿) | ||||
| 发布日期:2026/1/13 9:59:42 | ||||
| 咽音知名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社会公示稿) 第一条 为有序保护、传承、振兴林俊卿咽音练声法体系,规范林俊卿咽音练声法体系的科研及教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咽音知名专家(暂定名称)评选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咽音知名专家,是中国咽音科研及教学领域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四条 音乐生活报社是咽音知名专家评选工作的主办单位,承担评选工作的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 第五条 咽音知名专家评选工作,由音乐生活报社授权音乐生活报社嗓音与艺术嗓音编辑部(下称“编辑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咽音知名专家专业水平的评议、评审工作,由咽音振兴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七条 咽音知名专家评选工作将在参照并借鉴中国科学院院士评选规则及相关流程、程序(如,院士推荐、部门遴选、学部初选、全体院士终选等)基础上,积极审慎地开展。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咽音振兴专家委员会现任委员,或《中国咽音八十年大事记》提名人物; (二)具有相应的师从林俊卿或其咽音弟子的经历; (三)具有相应的教学或教学辅导工作经验; (四)持有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出具的推荐函; (五)编辑部或专家委员会认为还应该具备的其他资格。 第九条 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咽音理论或咽音技能; (二)已培养出相应数量的咽音弟子; (三) 致力于咽音研发或推广且贡献突出,或咽音振兴业绩领先; (四)与本报签署含有行业自律、一致行动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提交含有行业自律、一致行动人等内容的声明; (五)编辑部或专家委员会认为还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应当按《咽音知名专家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如实并逐一填写相关情况,同时提交由相应导师亲笔签字的咽音知名专家推荐函。 已故者的家属,或已故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作为已故者申报的代理人;对林俊卿咽音练声法体系的学术与教学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可追认其为咽音知名专家。 第十一条 将本办法印发前进行的咽音师资评选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纳入本咽音知名专家的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应严格执行初步审查、再次审查、专家评选、专家终选、社会公示、核准备案等流程。 第十三条 初步审查。编辑部工作人员对申报人的资格与条件及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审查合格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再次审查。编辑部对申报人的资格与条件及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形成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按照《咽音师资评选候选人资格审查问题解答(一)》并已进入林俊卿咽音练声体系咽音教师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的申报人,可免于上述初步审查、再次审查。 第十五条 专家评选。专家委员会评审 小组对上述名单(人选)进行评议并表决,形成咽音知名专家候选人建议名单。 在此期间,评审小组将对申报人进行专业技术水平的考试。 依照《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评选暂行办法》并已完成咽音练声法传承人审查、审议的申报人,可免于上述初步审查、再次审查、初步评议。 第十六条 专家终选。专家委员全体委员对上述名单进行终选表决,形成咽音知名专家当选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社会公示。通过中央级媒体平台将上述咽音知名专家当选候选人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核准备案。编辑部根据上述公示情况,最终形成咽音知名专家当选人员名单,报音乐生活报社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上述核准向当选人颁发知名专家资格证书。证书颁发活动将在中央级融媒体平台持续报道。 第二十条 《咽音知名专家资格证书》由相应的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亲笔签字,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钢印)。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人员可先行开展评选并颁发咽音知名专家资格证书: (一)上报造福案例(提升或矫治)较多且持有受益人佐证的; (二)进入服务采购试点人员名单且获较高分值的; (三)进入量化履职且获较高分值的委员会成员; (四)持续开展咽音讲座且产生求学者较多的; (五)已进入咽音教师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且获较高分值的; (六)编辑部或专家委员会认为的还应先行开展的其他人员。 上述先行评选将作为咽音知名专家首次(2026年)评选的组成部分。包括已故人员,首次评选的总人数应当控制在50名左右。 第二十二条 本报将依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化结构、宁缺毋滥”的评选原则进行咽音知名专家的年度增选工作。自2027年起,每年增选的总人数应当控制在25名左右。 第二十三条 咽音知名专家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换发制度。换证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编辑部将对持证人的行业自律、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未通过评估者,将被取消咽音知名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编辑部建立咽音知名专家档案,及时公布或更新咽音知名专家资格证书持有人名单及编号。公众可通过咽音知名专家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查阅咽音知名专家持证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时间以及报名费、评审费的收取等,依照报名须知或问题解答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音乐生活报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试行。 音乐生活报社 2026年1月5日 情况说明: (1)本次公示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1月18日; (2)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6年1月18日前向音乐生活报社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C座203室 王建松(收) 联系电话:010-65546511/15612697921 | ||||